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莲民初字第0196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地。
被告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某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由原告***负担97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