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真爱和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林,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真爱和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真爱和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其与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真爱和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真爱和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