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家家陶瓷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XX镇XX村XX号,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智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家家陶瓷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家家陶瓷经销部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381元及利息22016.59元(截止2018年12月1日)、案件受理费133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1月18日冻结陕西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余额共10.79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我院传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家家陶瓷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到庭,告知其查询结果及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22054.71元(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日),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122054.71元(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日)。应收取执行费173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731元。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家家陶瓷经销部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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