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豪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豪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陕民一申字第01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豪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豪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作出(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陕西豪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田伟
代理审判员胡晓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