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恒威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5911号   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87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