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5911号
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87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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