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恒威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4814号 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西安半导体产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新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西安德威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