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1022民初4052号
原告: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某某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廊坊某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廊坊某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99894.8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合同金额2486750元。合同刚开始履行不久,被告就因为资金紧张,告知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021年1月11日,原被告就原告已完工程进行了移交验收,双方同意并确认:被告就原告已完工程向原告支付908916元,合同剩余部分不再履行。2021年4月,被告给付原告309021.20元。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案涉工程未全部竣工,被告已按照原告实际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了进度款619021.20元。原告仅完成了数据采集上传平台的工程量,未依约进行节能工程建设,根据案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专用条款)第6.2条工程款支付约定:设备到场后,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付至到货总价30%;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含信息采集上传,730户热用户室温采集上传)且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付至甲方确认合格产值70%,其热用户室温采集数据若需要上传至第三方供热平台,此部分发生的接口费由甲方自行承担,被告为依约支付进度款,于2021年1月2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31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810000530120210129840256297),于2021年4月给付原告309021.20元,被告合计给付原告619021.20元,按照已完工程量向原告支付至合格产值70%,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付款义务。2、案涉工程剩余节能部分未建设完成,未全部验收合格、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未完成结算,不符合支付条件。原告未依约进行节能工程建设,被告不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案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专用条款)第6.2条工程款支付约定:2021年剩余节能部分建设完成且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付至经甲方确认合格产值8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全部移交物业管理后,质保生效且甲方办理结算事宜,结算额3%作为质保金,节能改造完成后第一个采暖季(2021年-2022年)平均每平方米耗气量降低率(对比实施节能改造前三年采暖季每平方米耗气量)不低于10%,甲方付至结算金额90%,节能改造完成后第二个采暖季(2022年-2023年)平均每平方米耗气量降低率(对比实施节能改造前三年采暖季每平方米耗气量)不低于10%,甲方付至结算金额97%,质保期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质保金(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现原告不能证明其实际已完成工程量,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未达到支付条件。综上,被告已经按照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未达到支付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口头约定,原告某甲公司承包被告某乙公司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为2486750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为2201865.30元、税金为284884.70元),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20年11月10日,原告某甲公司开始施工。2020年11月23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补签《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甲方)为某乙公司,承包人(乙方)为某甲公司。工程名称为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总价。承包范围:甲方将委托乙方承担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包括完成本合同文件、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及本合同计价清单/合同预算书、报价单等全部内容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一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改造范围内全部内容;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含信息采集上传,730户热用户室温采集上传)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要求所需的全部工作及合同要求的其他服务,并确保设备成功联动运行。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款+税金,即为价税合计金额)为2486750元[其中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为2201865.30元,税金(增值税金额)为284884.70元],包含控制设备价款706460元、自控设备价款1417040元、信息平台价款326250元、工程施工价款37000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7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以甲方有权签批人、监理签确的竣工验收证明最终签字时间为准)。各阶段节点工期要求:开工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完成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始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完成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节能改造开始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完成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节能调试开始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完成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四方验收)开始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完成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工程移交开始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完成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工程款支付:1、设备到场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付至到货总价30%;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含信息采集上传,730户热用户室温采集上传)且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付至经甲方确认合格产值70%,其热用户室温采集数据若需要上传至第三方供热平台,此部分发生的接口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备注:设备总价以乙方最终报价清单为准)。2、2021年剩余节能部分建设完成且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付至经甲方确认合格产值80%。3、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全部移交物业管理后,质保生效且甲方办理结算事宜,结算额3%作为质保金,节能改造完成后第一个采暖季(2021年-2022年)平均每平方米耗气降低率(对比实施节能改造前三年采暖季每平方米耗气量)不低于10%,甲方付至结算金额90%,节能改造完成后第二个采暖季(2022年-2023年)平均每平方米耗气量降低率(对比实施节能改造前三年采暖季每平方方米耗气量)不低于10%,甲方付至结算金额97%,质保期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质保金(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以上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ABS等支付方式,其中非现金比例不低于50%;付款方式如有调整,经甲乙协商确定。甲方驻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乙方驻工地代表为***,职务销售经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甲方根据市场或自身经营需要,工程停建(未明确复工时间或已确定不再复工或停工超过6个月),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任何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完工程保护、对已订未用材料设备办理退货、对现场工人和施工材料设备及时转移应用至其他工程等)尽力避免损失发生,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已完工程金额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撤出施工场地且办理结算手续完成后支付。如果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交接并撤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1%及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损失。工程保修总金额为结算价款3%。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时间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四方验收)后,且完成工程移交证明书后第二天开始计算。具体保修期限:1、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电气、热力系统工程为2年;3、附属设施为2年;4、除前述1-3项外其他项目,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2年计算。甲方于每月末将当月发生的保修费用明细表、房主签字认可的保修操作单、费用单以处罚通知单进行备案。乙方授权甲方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同意承担经甲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保修期2年内无质量问题,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工程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及前述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工程洽商通知单,约定:由于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政府要求把锅炉房及换热站所有数据上传至政府智慧供热管理服务平台,而信息数据上传必须加装VPN网关,此部分VPN网关设备费用不包括在某甲公司改造范围之内。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代购,总费用7600元。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要求代购,并投入到工程改造当中,所有数据均传到政府智慧供热管理服务平台,并应达到预期效果。后,原告代购VPN网关,并加装至工程中。2020年12月14日,原被告及前述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确认原告施工的气候补偿器、压力变送器、室温监测传感器、控制线、控制柜、数据展示、数据查询、远程调控、室温上传功能、锅炉房数据上传功能、换热站数据上传功能、操作员电脑均合格。后,原被告、前述工程监理单位及物业相关人员签订工程移交验收证明书,内容为:前述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中相关工程验收合格,表内工程量与现场核对无误,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2020年12月底,被告因资金紧张,告知原告前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核表,确认原告申报属实、资料齐全;合同工期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5日共365日历天,实际工期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共60日历天;已完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已完工程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已完工程已按要求完成验收;相关工程已完工并整改完毕;报送结算金额为908916元,同意办理结算。之后,原告撤离施工现场,被告接收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并投入使用。2021年1月,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前述工程款31万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某乙公司,收款人为某甲公司,票号为230810000530120210129840256297,金额31万元,出票日期和承兑日期均为2021年1月29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29日。2021年4月,被告给付原告前述工程款309021.20元。2022年1月29日,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2年2月8日,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汇票被拒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
前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合同》,原告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工程洽商通知单、完工确认单、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核表、工程移交验收证明书、工程承接查验通知单、工程移交验收通知单、资料移交清单、设备厂商清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固安区域供热节能改造一期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及监理单位确认原告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确认原告报送的结算金额908916元,并同意办理结算。虽原告仅完成了合同部分工程,但系原被告协商解除了合同,且双方已对施工部分进行了结算,故不应再按原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而应按关于合同解除后付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至开庭日已过质保期,故被告应将余欠工程款(含质保金)全部支付给原告。现,被告已实际给付原告工程款309021.20元,被告另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31万元工程款,由于该汇票在原告提示付款时因账户余额不足而被拒绝付款,原告并未实际收到该汇票金额,原告有权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该汇票金额的工程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持余欠工程款599894.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未完工、未全部验收合格、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未完成结算、不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等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某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欠工程款59989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4899元,由被告廊坊某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