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4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连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发,男,汉族,住连州市。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举,总经理。
上诉人***、**发因与被上诉人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2民初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发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审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贵院直接审理;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但超出审限才作出裁定,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建设高速公路项目时破坏了上诉人承包的鱼塘,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未查明施工单位是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发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理由详见一审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2民初2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禹 莉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