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186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931。
委托代理人:***,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云山诗意花园云山诗意大厦17层办公室01、02、05-08号。
法定代表人:**1。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