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3民初288号
原告: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元墩经济合作社,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元墩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3250460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系该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系该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系该村村民。
被告: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清远市广清大道**云山诗意花园云山诗意大厦**办公室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POER87。
法定代表人:李**举。
原告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元墩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阳山县××××××元墩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3月1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元墩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元,由原告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元墩经济合作社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