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沙头经济合作社(2020)粤18民辖终16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云山诗意花园云山诗意大厦17层办公司01、02、05-08号。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沙头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英德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沙头经济合作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粤1881民初6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由于本案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清远市清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恢复原状纠纷。本案原告主张的是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英德市辖区内,被告住所地在清城区,则本案英德市人民法院和清城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英德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故本案不应再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英德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