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与***、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2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9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送达了《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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