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2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9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送达了《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