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1311执保1616号
立案庭:
申请人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立案庭移交,解除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共计80000元的冻结。现已完成相关解除事项并将结果反馈给你庭。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