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1231号 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3元,减半收取766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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