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389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1-10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2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经审查,本诉原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974元(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二、准予反诉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秦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穆维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