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40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540号 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652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号B座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7993647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188483.92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5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0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SQJ-CT-20141006的《沥青买卖合同》(下称“合同一”),2015年6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CHNT20150012的《沥青购买合同》(下称“合同二”),2016年10月0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CCL201611-001的《道路石油沥青购买合同》(下称“合同三”),2017年3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SQJ-LC-20170322-l、JSQJ-LC-20170322-2的《沥青采购合同》(下称“合同四、合同五”),五份合同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将沥青全部发运完毕。根据“合同一”第二条结算方式、计量及单据中第4点:“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未能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需每天按未结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被告逾期支付沥青货款自2015年2月28日至2016年9月19日,累计产生的违约金为1009774.87元。根据“合同二”第七条、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第4点:“合同截止后,如若续签,以此类推,如不续签,甲方必须在50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货款,甲方若不按时回款,甲方需每天按未结货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合同截止后50个工作日即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被告逾期支付沥青货款累计产生的违约金为1477624.09元。根据“合同四、合同五”第九条、违约责任第4点:“乙方履行供货义务以甲方按期支付沥青货款为前提,如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未能向乙方支付货款,则甲方需每天按未结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1月11日被告逾期支付沥青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为329462.27元。以上违约金合计2816861.23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上限年利率15.4%重新计算即2816861.23除以36.5%乘以15.4%得1188483.9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聘请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签订了代理合同,支付了律师费用53000.00元。为此原告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2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2019)苏079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19年8月28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91**1号决定书,指定连云港市泰达清算有限公司组成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清算组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综上,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苏0791清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就该公司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应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应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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