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都华联工程机械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内,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马鞍山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354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