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催字第36号
申请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武立,公司员工。
申请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农村信用社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0582315、票面金额为¥221604.8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7日、出票人为江门市蓬江区强力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门市嘉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