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江口镇信义大道养路段办公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杨继学,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鹤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宁,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1元,减半收取7175.5元,由上诉人**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文飞
审 判 员 董荣昌
审 判 员 仇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欢
书 记 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