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2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鹤林村四组。
被执行人:**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县江口镇信义大道养路段办公楼7层。
本院受理的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