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1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被执行人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祖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7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元及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利息、公告费。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制被执行人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等共计53辆车辆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不足,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7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钟在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