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执9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鹤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38030X。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92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连带清偿责任款913566.4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451元,由***、***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R4××××号福田牌机动车机动车、川J7××××长安牌机动车、川J1××××城市猎豹牌机动车,以上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97.9元。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英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4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连带清偿责任款913566.44元、案件受理费11853.1元、执行费11536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靖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