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民初1502号
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
被告:陈立,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莲凤,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和,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鹤林村四组。
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立、李莲凤、张小和、**、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夏琳琳
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
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