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1790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仪表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7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数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本案受理费39,456元,减半收取19,728元,由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3,276.4元,减半收取26,638.2元,由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韬
二〇二十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