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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诉长某某仪表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1790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仪表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7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数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本案受理费39,456元,减半收取19,728元,由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3,276.4元,减半收取26,638.2元,由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韬 二〇二十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