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辖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仪表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长***仪表厂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长***仪表厂上诉称:一、本案不属于物权纠纷,雨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受理为返还原物纠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二、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雨花区人民法院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咨询中心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迫使该院审理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审案件的焦点问题,将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四、本案由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且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同案同判的法治效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请求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长***仪表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所依据的事实,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2008)芙民初字第1626号案件即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诉长***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民初字第1626号一案中,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合同书》;2、被告立即退还350万元购房款给原告。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芙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原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与长***仪表厂于1993年8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合同书》中关***综合大楼(电梯层第七层,自然层第六层)房屋及全部设施的买卖合同;二、长***仪表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350万元。现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不能再就同一事实以侵权之诉进行诉讼,故对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与长***仪表厂返还原物纠纷予以驳回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