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91民初2932号
原告:***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号建设银行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将军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协商达成合同终止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15.55元,减半收取计16507.78元,由原告***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