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电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7262-2号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部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光大、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电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电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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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