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沁街89号2栋10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翔,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灿,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华润锦华正大门前北侧藕园小区A栋2层5、6、7、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川0903民初3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权利人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在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开设的2310××××4359账户内存款1967.94元。除上述财产外,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903民初3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