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磐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8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审被告:四川磐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丛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30895X5。
法定代表人:崔体荣。
原审被告:金沙县源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源村镇。
法定代表人:余江涛,系该镇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磐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通知上诉人***,本院对其提交的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不予批准,并指令其在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李中付
审 判 员  袁利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跃
书 记 员  主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