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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磐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川1923执1766号 四川某有限公司: 谢某与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923民初4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案件案款264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872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法官:***电话: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大道四号平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