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6执恢3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9栋。
法定代表人:于锡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牛民一重字第4号、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四川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1699元及利息,执行费697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业务件号:权1325866,面积:150.85㎡)房屋,支付执行案款250000元给四川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其他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大额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