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恢141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583-605号。
负责人:张松平,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大街东侧中都大厦5A29号。
法定代表人:华华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定勇,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沈伟忠,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钱洪良,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杨定国,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定勇、沈伟忠、钱洪良、杨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恢1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余庆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