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余执民字第35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负责人:张松平,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华华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余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60元,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2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新明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