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余执民字第35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湖街道邱山大街**号。
负责人:张松平,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诺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湖街道中都广场办公楼**室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湖街道**大街**侧中都大厦**号iv>
法定代表人:华华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沈伟忠,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钱洪良,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杨定国,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诺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伟忠、钱洪良、杨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3月31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宣告杭州诺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35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杭州诺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新明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