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1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大街东侧中都大厦5A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虞红星,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8月8日,被执行人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利息(含罚息)655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编号为80311201300137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324元,被执行人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0执16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