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922号之二
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武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