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峰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922号之二 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武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原告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