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升建筑有限公司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四川华升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四川华升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3382号
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告四川华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文化路14号1幢3-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文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四川华升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向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