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民终2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现林,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国际花园东塔楼6层A座。
法定代表人:王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宋义存,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年6月28日,一审法院向***送达上诉费缴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未说明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