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五莲新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10849号
再审申请人五莲新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恒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复旦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认定的涉案工程价款是否正确。 经原审查明,涉案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但在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后,五莲公司与利恒公司共同委托定额站对利恒公司实际完成工程总量进行了工程核算,该份工程结算书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定额站制作,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以该工程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的合意并无不当。该工程结算书编制依据为双方协商后提供的文件,五莲公司虽对上述工程结算书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定额站的核算程序违法或结论存在错误,且该工程结算书核算结果与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有较大差距,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已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原审以双方共同委托制作的涉案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总造价亦无不当。 综上,五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五莲新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新芳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柴家祥
法官助理 韩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