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499号
上诉人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宁川
审 判 员 马 超
审 判 员 曾 静
法官助理 侯代悦
书 记 员 罗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