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6957号
原告: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西聊牛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