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144号
原告:**勇,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徐从阳,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华(系被告徐从阳表弟),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杭州中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章央娟。
被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塘村李家斗65号。
法定代表人:厉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立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勇诉被告***、***、徐从阳、杭州中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武立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勇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从阳、杭州中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武立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勇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从阳、杭州中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武立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勇负担。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