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3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536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630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