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300号
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循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QX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536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