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4248号
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320.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2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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