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财保229号
申请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6043.77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7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043.7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7905)。上述案件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4248号民事裁定,本案已生效。同日,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案件对被申请人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043.77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790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2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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