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322执保18号
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鸿盛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2民初15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依法向协助义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送达本院(2020)陕0322民初15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陕0322执保18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保18号保全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2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