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75号
申请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雷永安,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佳男,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6043.77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356043.7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043.7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账号:XXX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300元,由申请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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