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3119号
原告:吴磊,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1幢32505室。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曹力,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马建涛,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张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孙文瑞,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
原告吴磊与被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力、马建涛、张磊、孙文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吴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逸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佳凤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