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任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2463号之二
原告:陕西奥任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住所地大荔县科技产业园创业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AWY905。
法定代表人:张慧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侪岸,系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系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龙,系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1幢3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1894F。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向荣,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任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奥任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任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0元,减半收取46000元,由原告陕西奥任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文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焕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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